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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进与被执行人陈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进,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铭,男,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进与被执行人陈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军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永进支付工资款9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永进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