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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0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小洁、代理检察员陈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5月16日23时许,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饺子店与江某等人喝酒时,因琐事与江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持物将江某头部打伤,致江某面部长3.5CM条状皮肤瘢痕;左侧眶内侧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害人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人张某、万某、刘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江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事实,提出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智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人民陪审员  江世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