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尚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东马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安超,系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言明,系公司员工。被告人尚某(别名大东),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云锋,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字(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坤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言明、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吴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尚某酒后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开发区东迁白金汉宫浴室内,以服务员不搀扶为由追打该服务员,并随意砸坏浴室大厅及二楼的花瓶、广告架、点钞机、对讲机、发票打印机等物,该些毁损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24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尚某的行为造成其物质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被告人尚某赔偿被毁损的财物损失人民币48960元、当晚经营损失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60960元。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其赔偿被毁的财物损失无异议,但损失金额以鉴定机构的鉴定金额为限。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尚某酒后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开发区东迁白金汉宫浴室内,以服务员不��扶为由追打服务员,并随意砸坏浴室大厅及二楼的花瓶、广告架、点钞机、对讲机、发票打印机、电脑等物,该些毁损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249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某的家属表示愿意替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已留存人民币一万元在本院,用于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史某、向某、何某、方某、曹言明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毁坏财物清单、收款收据及维修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事诉讼原告诉请被告人赔偿财物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被告人赔偿当晚的经营收入部分,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赔偿被害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92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湖州南浔白金汉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奕弋人民陪审员 孔 品人民赔审员谈桂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