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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薛某某,男性,生于1999年8月23日。被告刘某,女性,生于1977年6月20日。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解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万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