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300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9日,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住四川省罗江县慧觉镇三井村*组*号,务农。被告尹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4日,身份证号码:5106261987********,住四川省罗江县慧觉镇三井村*组*号,务农。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以被告未到庭、双方准备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晋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