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彭武滔与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滔,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5号原告彭武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卫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梓珊,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武滔诉被告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武滔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武滔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武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 判 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