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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彭武滔与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滔,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75号原告彭武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卫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宏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梓珊,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武滔诉被告深圳市丰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武滔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武滔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武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 判 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