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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俊峰与被上诉人芦运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俊峰,芦运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峰,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运停,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俊峰因与被上诉人芦运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俊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树桐与被上诉人芦运停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连振华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