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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138号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晶晶,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号。法定代表人:郭学鑫,具体职务不详。被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平,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MSKF系梁伸缩缝承包合同》中第七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院起诉。该合同涉及的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院系与本案所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宏艳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宏艳2015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