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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于森、张旭与曾学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陈于森,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旭,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2日。被执行人曾雪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曾雪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返还租金本息及违约金等1904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19850元后,余款170585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曾雪彬与张秀琼是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雪彬与妻子张秀琼夫妻共同所有的以张秀琼名字登记的银行存款17058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