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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瑞梅与李琦、李西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梅,李琦,李西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渑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董瑞梅,女,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琦,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西亮,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小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瑞梅与被告李琦、李西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告李琦、李西亮以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小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瑞梅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李琦驾驶李西亮所有的豫ML09**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在渑池县会盟大道电业大厦路口处左转弯时碰住原告董瑞梅丈夫宋留伟驾驶的豫MF3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倒地受损,乘车人董瑞梅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李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留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渑池县中医院,后又到渑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22197.98元,可被告方仅垫付医疗费3000元。被告李西亮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琦、李西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808.07元。被告李琦辩称: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按主次责任,只要合理我们就赔偿。被告李西亮辩称:车是我买的,我让我儿子开的,其他意见同李琦的意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合理合法部分承担责任。原告董瑞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豫ML09**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份;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4、宋留伟驾驶证及摩托车行驶证正副本各一份;5、诊断书、出院证及医院证明各一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6、医疗费单据三份;7、法医鉴定报告一份;8、鉴定费票据8份;9、义马矿务局常村煤矿证明及宋留伟、董法梅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10、被扶养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原告姊妹情况证明;11、原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复印件3套;12、原告董瑞梅和宋留伟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收条两份;2、交强险保险单一份。被告李西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李琦驾驶李西亮所有的豫ML09**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在渑池县会盟大道电业大厦路口处左转弯时碰住原告董瑞梅丈夫宋留伟驾驶的豫MF3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倒地受损,乘车人董瑞梅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李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留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渑池县中医院抢救,当日又转到渑池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8月5日出院,住院25天,住院期间护理两人,出院诊断为:1、左颞骨及左颞硬膜外血肿;2、左颞骨骨折及颅底骨折;3、左颞顶头皮血肿。出院医嘱为:1、休息3月;2、不适时随诊。经原告董瑞梅委托,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原告董瑞梅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经本院核算,原告董瑞梅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2197.98元、误工费6197.81元,护理费439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50元、伤残赔偿金49275.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78.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91042.13元,被告李琦已垫付3000元。另查明:原告董瑞梅父亲董留福生于1933年11月18日,母亲占全英生于1936年3月25日生,原告父母共育有4个子女,原告董瑞梅为其次女。原告董瑞梅与其丈夫宋留伟于1999年3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宋强。原告董瑞梅父母亲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董瑞梅及其子宋强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豫ML09**号轿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李西亮,被告李琦系被告李西亮之子。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李琦驾驶李西亮所有的豫ML09**号小轿车在渑池县会盟大道电业大厦路口处左转弯时碰住原告董瑞梅丈夫宋留伟驾驶的豫MF3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倒地受损,乘车人董瑞梅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李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留伟负次要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西亮所有的豫ML09**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因被告李琦作为侵权人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诉求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总和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部分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李琦承担70%即9798.59元,扣除已付3000元,被告李琦应再赔偿原告6798.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瑞梅各项损失共计77044.15元;二、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瑞梅各项损失共计6798.59元;三、驳回原告董瑞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董瑞梅负担370元,被告李琦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赵年法代理审判员  苏海涛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