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负责人徐霞琴,厂长。申请人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市围子昌盛铸造厂,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佳创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