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丽荣、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荣,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丽荣,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高家台***号。法定代表人:刘敦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荣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玉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许丽荣、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许丽荣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27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丽荣、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丽荣、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负担5元,由上诉人许丽荣负担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鑫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