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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金士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范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宋士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士明,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杜杨君,住所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金士明、杜杨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金士明、杜杨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金士明、杜杨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明辉羽毛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周巷镇马家路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周巷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0第03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