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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谢岳林与聂宝荣、杨科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岳林,聂宝荣,杨科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谢岳林,男,1942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宝荣,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科赞,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9128.1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5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