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笠君与付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笠君,付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白笠君,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付玥,女,汉族,29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笠君诉被告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笠君于2015年4月7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白笠君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