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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笠君与付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笠君,付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白笠君,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付玥,女,汉族,29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笠君诉被告付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笠君于2015年4月7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白笠君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