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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金元与徐平平、包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元,徐平平,包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周金元,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被告徐平平,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被告包想红,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元与被告徐平平、包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元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1元,由原告周金元承担。审判长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