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7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露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