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