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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