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岩与被告张本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岩,张本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1号原告孙红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岩与被告张本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录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红岩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