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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岩与被告张本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岩,张本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1号原告孙红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岩与被告张本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录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红岩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