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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麻会科与陕西皇城公司劳动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会科,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麻会科,男。被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麻会科与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79002元,执行费1185元。后被执行人分次自动履行了案款79002元及执行费1185元。申请人亦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眉劳仲字(2014)第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