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本溪市天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天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天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丹,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市天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国涛代理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浩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