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温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案款共计60650元。但被执行人温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温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0650元,本次执行到位案款30000元,执行费810元已收取,现被执行人温某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3065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温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