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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X与王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赵X,男,1957年6月16日,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XX。被执行人王X,男,1984年2月12日,汉族,住高陵县鹿苑文XX。本院在执行赵X、王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被执行人王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成1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25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给付,申请人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执字第004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