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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熊伟伟与王文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伟,王文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熊伟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巍,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熊伟伟诉被告王文巍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