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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49号赵月东与苏振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深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5972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振林正在衡水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