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田某,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诉讼中与被告黄某某自愿和好夫妻感情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