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粮油管理站诉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罗兴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兴盛路。法定代表人晏鑫,男,该管理站经理。被告罗兴元,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河口街道河口粮站院内。原告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与被告罗兴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南县农村粮油企业管理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