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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