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任昇与XXX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任昇。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1150.03元、护理费1320.00元、交通费1162.50元、住宿费1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诉讼费74.0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5666.5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