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宋凯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清泉,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泉,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凯,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清泉因与被申请人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清泉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合伙关系,请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李清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承包协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曾在申请人承包的工程中工作,且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有明确的金额和还款时间,一、二审判令申请人偿还欠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李清泉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清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