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谨、刘禹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李谨。被执行人刘禹辰,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谭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乐琳。担保人林亚子。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林亚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