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谨、刘禹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李谨。被执行人刘禹辰,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谭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乐琳。担保人林亚子。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林亚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