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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锦宏与肖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宏,肖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0075号原告王锦宏。被告肖芝祥。本院审理原告王锦宏与被告肖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锦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锦宏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