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锦宏与肖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宏,肖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0075号原告王锦宏。被告肖芝祥。本院审理原告王锦宏与被告肖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锦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锦宏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