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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方晚仙、方凯旋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黄叶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方晚仙,方凯旋,方孊,黄叶平,方卓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号*层。负责人:王光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桂丽,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晚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凯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孊,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上吴方村***号。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荣,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叶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卓民。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方晚仙、方凯旋、方孊、黄叶平、方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方志建的死亡原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方志建与黄叶平发生交通事故,方志建的死亡与黄叶平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原一、二审判决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在交强险内不分项赔付122000元于法无据,且原一、二审判决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方晚仙、方凯旋、方孊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正确,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事发现场的地形位置、事发时黄叶平妻子和黄叶平自己的视线情况及陈述、事发路段当时的车辆监控记录,认定事发时只有肇事车辆经过该路段。同时考虑到方志建当时并未饮酒以及方志建所驾驶电动车制动和转向均符合国家标准,推断方志建是在遭遇黄叶平车辆时因惊慌而采取急刹导致车辆侧翻,具有一定合理性。至于分项限额的问题,本案一审案件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未做分项理赔符合我省当时的司法裁判实际,亦可有效保护死者利益。综上,永安财保建德服务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