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先仁与姜荷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许先仁。被执行人姜荷桂。申请人许先仁与被申请人姜荷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先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荷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许先仁给付借款本金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10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荷桂的银行存款2091.1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荷桂无车辆、房地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年当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