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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赵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旭,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品武,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旭与被告赵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王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8元,减半收取3504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