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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人郭某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4年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刘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郭某为牟利在龙子湖区交通路附近购买了7台“97明星”游戏机,在蚌山区“千万家菜场”南门西侧租赁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该游戏厅12月5日开业后于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光荣派出所查获,郭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依法行政处罚。12月下旬被告人郭某再次将游戏厅重新开业,2015年1月24日21时许,被查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及主动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郭某在龙子湖区交通路附近购买了7台“97明星”游戏机,在蚌山区“千万家菜场”南门西侧租赁一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厅。该游戏厅12月5日开业后于12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光荣派出所查获,郭某因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依法行政处罚。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郭某再次将游戏厅重新开业,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扣押“97明星”游戏机7台,赌资204元,抓获被告人郭某及参赌人员。2015年1月30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7台“97明星”游戏机共计7个基本单元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97明星”赌博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蚌)公机认定字(2015)第0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蚌公蚌山(光荣)行罚决字第(2014)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蚌山(青年)行罚决字第(2015)65、66、67、68、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人章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再设置7台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97明星”赌博机7台、赌资204元(均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