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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与廖文轩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廖文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住所地:阳西县儒洞镇人民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89747440-2。负责人:谭永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光兴,该社办事员。被告:廖文轩,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诉被告廖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诉的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振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