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城市天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有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天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天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韩城市西庄镇杨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城市天龙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吕某某归还139000元,并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