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兰英、花征清与花征清、花财征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花征清,花财征,章全会,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11号原告:王兰英。系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建国钢管出租站业主。被告:花征清。被告:花财征。被告:章全会。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曙光东路355号铜锣湾假日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与被告花征清、花财征、章全会、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3元,经本院审查准许免交9763元,实交200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