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文明与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明,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周文明。委托代理人童旭,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经济开发区工发大厦八楼809室)。法定代表人何渝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文明因与被告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文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文明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31元,减半收取60465.5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