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1号。法定代表人李廷宣,总经理。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南兴道280号。法定代表人于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发区盛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合同约定地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专用条款第28.1条均约定,“双方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解决不成立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该院提起诉讼,所以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此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