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和平与谢蔚铭、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林和平,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蔚铭,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淑梅,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和平与被告谢蔚铭、被告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和平、被告张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蔚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谢蔚铭因缺乏资金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有谢蔚铭出具的《借条》为证。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被告张淑梅辩称,谢蔚铭向原告借款10万纯属其个人债务,我不知晓本案的借款,原告仅提供10万元的借条就主张权利,证据不足;原告的借贷行为属高利贷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多次借款给谢蔚铭,在本案诉讼前我只知道谢蔚铭向原告借款一次,当时谢蔚铭将原告领到家中,原告借款3万元给谢蔚铭,谢蔚铭签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至今我才知道谢蔚铭与原告之间还有2张借条,我不清楚原告跟谢蔚铭之间还有多少借条。短短几个月,在谢蔚铭未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再次借钱给谢蔚铭,原告为何这样做?请求驳回原告对张淑梅的诉求。被告谢蔚铭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谢蔚铭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利息。谢蔚铭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俩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登记离婚。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谢蔚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谢蔚铭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谢蔚铭应当将借款10万元和利息偿还原告。谢蔚铭与张淑梅原为夫妻,本案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在离婚时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谢蔚铭负责,本案债务应当由谢蔚铭负责偿还,张淑梅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淑梅清偿后可以向谢蔚铭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淑梅的辩称,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谢蔚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蔚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和平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利息;二、被告张淑梅对上述被告谢蔚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以向被告谢蔚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300元,由被告谢蔚铭和被告张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施正勤人民陪审员黄湘珍人民陪审员林绍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真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