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陈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生活难以继续,现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认定其具有证据效力。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于1983年3月2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二人结婚多年,虽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产生较大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结婚多年,有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家庭共同生活应互相包容、互相谅解,二人虽然发生争吵,但有和好可能,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