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范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宋嘉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骆家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