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黄×&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406号原告赵××,农民。被告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志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