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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曹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浦晶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