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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中柏与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柏,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姚中柏。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陈家坪华宇大厦*座10-2。申请执行人姚中柏与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