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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与被告郭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郭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125号原告吕荣,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郭肖龙,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与被告郭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荣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