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甲。委托代理人张继萍,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原告刘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莲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199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因各种生活琐事矛盾加深。近年来感情逐渐淡薄,自2012年5月前后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两婚生儿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依法确定。被告王某辩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2015年3月起分居,而且两个婚生儿子均希望与自己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4日、2004年12月1日先后生育两子分别取名刘乙、刘丙,为照顾孩子,被告全职在家,现长子刘乙在加拿大读书。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情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莲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