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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劲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举报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报称愿意配合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孙某。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安排举报人夏某某以购买毒品的身份和孙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双方约定由夏某某以人民币500元向孙某购买毒品,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金芙蓉休闲中心进行交易。同日22时许,孙某到金芙蓉休闲中心211房,交给夏某某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夏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给孙某。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麻古一粒。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5克;缴获的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重量为0.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张里奕(兼) 微信公众号“”